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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11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2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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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规定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从2006年8月1日启用,但由于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布置视频会议要求,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取消旧版《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发票代码不变,自开版为223000711001,代开版为223000711002,采用哥特字体印刷,发票号码为8位流水号。
  三、省局已将新版《货运发票》的式样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将于12月中旬,按今年8月份各市(地)上报的用票计划印制完成,各市(地)做好新版《货运发票》的供应工作。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地税发票销毁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4〕3号)做好旧版《货运发票》的缴销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缴销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新版《货运发票》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黑地税发〔2004〕94号),每份收取工本费1.00元。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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