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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4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7
实施时间: 2006-5-1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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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总局要求,全省全面换发税务登记工作从今年8月1日开始,各地应对税务登记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为换发税务登记证做好准备工作。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的编制,新办登记的按新规定执行;已经办理的,换证时按照总局规定重新编制纳税识别号。
  三、开户银行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上登录账号,从全面换发新税务登记证开始后进行。各地应告知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登录账户账号,并将其全部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应告知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依法履行义务,在开户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户账号,并在纳税人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及开户银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按照文件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的可维持到原定有效期结束,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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