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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5]25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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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暂免征收增值税或定期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不取消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免征增值税期间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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