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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2000]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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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财综[2000]34号文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应按省人民银行会计处、省总工会财务实业部闽工财实[1993)65号{关于修改工会专用结算凭证部分内容的通知》规定,使用修改后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
  二、县以上工会(含自管经费的产业、系统工会)对基层单位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除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外,以现金、实物等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自2咖年1月1日起都必须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交工会经费凭银行结算“六联单”或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未使用银行结算“六联单”或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1.《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凭证式样)(略)
     2.《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略)
  200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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