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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征[2000]2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6
实施时间: 2000-9-28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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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7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直属管理局运用票证管理模块,负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市局库房管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验收后,存入发票仓库。
  2、直属征收局负责岛内、各区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和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发放工作。
  二、各征收单位要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了解各自辖区内的各类车辆购置情况,据此向直属管理局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做好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
  三、各单位在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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