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党[2003]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0-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64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
  现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2003]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国税发[1997]96号)实施以来,对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该项工作组织落实好。
  二、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正、副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局人事处受理。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副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人事处。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和领导干部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内容。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每年要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省局党组综合报告一次。
  四、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正、副处级干部,当年无重大事项报告的,亦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填写上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书》,可在报告事项栏内填写“****年度内无重大事项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2003)61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青住金发[2014] 2014/3/1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苏地税函[2007] 2007/1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 桂地税发[2008] 2008/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内地税字[2006] 2006/6/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 陕地税[2002]13 2002/8/2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 江苏省注册会计 2024/12/27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津民发[2011]66 2011/9/9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 浙财企[2010]11 2010/4/1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1/4/14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 陕办发[2007]2号 20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