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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发[2003]8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2-6-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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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根据文件要求,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代码等系列工作应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但由于总局迟迟未配套下发CTAIS“纳税人识别号修改”程序,致使我局无法执行该文件。为如期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广进度,经研究决定采取变通办法执行该文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在2003年6月5日前,各区局负责通知所管辖区内个体加油站,到厦门市质检局办理完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到企业税务登记柜台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
  2.在2003年6月15日前,各税务登记办理柜台必须为个体加油站办理完毕新的税务登记证等手续。
  3.在2003年6月20日之前,各管理部门应为持有新税务登记号码的个体加油站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与原认定身份相同)、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金税工程相关信息变更等工作。
  4.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各管理部门应完成个体加油站旧的税务登记号码在CTAIS上的注销手续(不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纳税人注销清理手续。
  5.自2003年7月1日起,个体加油站以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
  个体加油站经清算存留“期末留抵税额”的,各区局应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予以注明,据此通知纳税人在7月份纳税申报时将该部分“期末留抵税额”合并在“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栏进行申报。
  三、对统一纳税的个体加油站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的处理
  对单个个体户在同一县(市)区开设多个个体加油站并且汇总统一纳税的,税务登记柜台在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时,只为经批准汇总申报的总机构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凭《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办理),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局将换证名单(包括个体加油站名称、旧税号、新税号、汇总申报与否等项目)以书面形式在2003年7月10日之前报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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