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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10]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6
实施时间: 2010-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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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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