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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10]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5
实施时间: 2010-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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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二次,即上、下半年各一次。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设区市级、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的2月底和10月底前向其所在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税务、财政部门按上述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4月底前和12月底前发文予以公布。
  二、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如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则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税务、财政部门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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