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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09]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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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在执行中,由于个别地方财政部门疏于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于2009年3月至5月,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
  (一)组织领导方面。单位领导是否重视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是否及时了解并掌握资金收付管理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以及可能对资金安全构成潜在风险的不良嗜好等;是否将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作为党风廉政教育和法制法纪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近几年是否组织过对内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二)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方面。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制定资金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是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衡和纠错机制;是否建立相关岗位的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和轮岗制度;从事资金收付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实行回避制度。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是否按规定业务流程设置满足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需要的岗位;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是否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责任制;是否按照工作任务明确规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规定拨款人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账务或档案管理工作;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录用是否经过严格的综合考评;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四)资金收付管理方面。是否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对用款计划是否按预算和项目进度等进行审核;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是否要求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提供票据、合同等相关附件;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是否建立严格的额度控制机制;拨款人员是否对各类请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进行全面规范审核,复核人员是否对拨款人员提交的凭证、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地方,是否已将会计核算中心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归集性账户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中资金能否及时进行清算,是否对收缴账户资金进行严格监控;是否对收入退付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退付审核流程是否严格规范。
  (五)账务处理方面。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原始凭单及报表是否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记账人员是否全面核对后按日及时登录账务;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并制定规范的移交清册;是否按照规范化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六)对账管理方面。是否建立了财政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账证、账账、账实核对;是否建立了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制度;与代理银行之间对账,是否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资金收付明细账全部核对。
  (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方面。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在规定的银行范围开设;新增设财政资金专户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归并和撤销;财政资金专户是否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是否建立了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
  (八)印鉴和票据管理方面。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拨款印章是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实行分人分印管理;是否对印章的保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能否做到人走章锁;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凭证是否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建立了严格的领用和核销制度。
  (九)代理银行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选择代理银行;是否与代理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是否就相关凭证、单据、报表等的传递签订了规范的服务协议,是否严格执行专人送取、交接签字制度;是否建立与代理银行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和相互纠错机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年度考核;是否要求代理银行定期对经办国库收付业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十)信息系统管理方面。资金收付管理是否全面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是否明确规定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是否根据岗位分工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系统权限;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环节是否都设置了安全密码,安全密码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安全密码是否采取定期更改等安全保护措施。
  二、检查依据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依据。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6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检查方式。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部署,由省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为主,上级财政部门抽查为辅。财政部将于2009年5月中下旬组织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抽查,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好检查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逐项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上述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尤其要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自查工作要于2009年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依法移交。已经立案的,无论案情大小,都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上报财政部。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重点抽查时,要对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逐项逐环节检查,确保下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到位。对检查不彻底或仍然存在管理漏洞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和视情节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三)边查边改,注重实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查出的问题,边查边改,抓紧研究提出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整改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使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自查和整改情况于2009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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