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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2000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
实施时间: 2001-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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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865号)规定,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汉口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昌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江北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机厂、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山材料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武汉公司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85万元、65万元、65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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