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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21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3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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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企业年人均计税工资在9,600元限额以内的,可以在税前按实扣除。
  二、对部分经济效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经市地税局审查同意,人均年计税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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