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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6]53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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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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