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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土房[2005]17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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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格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土地房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我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形成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价格标准,报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四、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落实区别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2005年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不得减免契税。2005年6月1日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厦府[2005]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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