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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14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26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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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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