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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2]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7
实施时间: 2002-3-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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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符合总局文件规定的各种一次性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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