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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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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4]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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