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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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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攀国税发〔2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截止2004年3月,四川长矶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例均达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81号)文件规定标准,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1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为该公司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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