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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9]9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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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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