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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6
实施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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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严格区别企业所得税报批和备案管理,下列五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报批管理: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4.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对我省已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的文化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仍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二、对报批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77号)办理。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凡需审批的减免税,一律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
  三、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属省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各地须在10月底前报送省局审批。对2008年度需审批的减免税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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