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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厅发管理[2005]48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5
实施时间: 2005-1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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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加强我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财政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没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规范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所属行政、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资委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国资委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国资委委托各离退休干部局、各机关服务中心、各直管协会组织对部分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离退休干部局、各机关服务中心、各直管协会作为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主管单位负责对国资委委托的基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有关报告,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和竣工验收未完成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组织初步验收。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数据,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完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质量和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基建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审核。
  (四)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国资委审批。
  (五)竣工验收申请。在初步验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报告、竣工图表等必要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六)成立竣工验收机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基建主管领导任主任(组长)。
  (七)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会议对基建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议,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会议,并对各自所承担的建设内容接受审议。会议应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项目完成以后,要及时完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条件,成立初步验收小组,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初步认定,由初步验收小组签署基建项目初步验收意见书,并对基建项目的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各项资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认真、全面、彻底清理。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字〔2002〕394号)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的规定,按项目单独设帐,独立核算。
  第九条 在做好基建项目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核算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对国家规定不准在基建项目中开支的各项费用,不能列入决算。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其他表格。
  (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举报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竣工财务决算前调整概预算,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上级部门确认后,按国家规定归还投资方。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由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字〔2002〕394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规定,对基建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请,并由主管单位复核后,统一向国资委申请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报告;
  (二)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基建项目初步验收意见书;
  (四)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国资委作为基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各直管协会作为基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协会及所属各单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决算审核报告进行复核,报送国资委审批;各机关服务中心、直属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审核报告直接报送国资委审批。
  第十五条 在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过程中,对各级主管单位所需要的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核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需要实地调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国资委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单位复核后,统一向国资委申请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竣工验收资料及文件:
  (一)建设单位关于基建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二)工程设计单位关于设计工作报告;
  (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六)初步验收报告;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
  (八)设计文件和图纸;
  (九)设计书批复文件;
  (十)项目概算、预算书,概算、预算审查书及批复文件;
  (十一)项目招、投标文件及批准文件;
  (十二)项目开工申请及批准文件;
  (十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个人资质证明;
  (十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十五)质量鉴定书;
  (十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批复;
  (十七)行政、技术等文件档案资料;
  (十八)固定资产移交文件;
  (十九)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由国资委组织。部分项目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权限,由国资委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单位,对所批复的基建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对所组织验收项目的质量负责,验收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审查的资料包括: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变更批复、调整概算批复、开工报告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施工、竣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合同等。
  第十九条 为确保基建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已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已经国资委批复;
  (三)工程质量合格并有相应的评定意见;
  (四)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五)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档案验收规定;
  (六)按批准的建设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已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将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办理转固定资产使用手续,进行财务处理.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完工和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限期完成竣工验收。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竣工验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发现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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