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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9]20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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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0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09〕178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级经贸部门现场核查及核实、专家评审、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以及公示,现认定韶关市广宝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电厂(机组)为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并由我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电厂(机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信委。
  四、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五、从即日起,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在提供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2009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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