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性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1
实施时间: 2005-7-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6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关于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登记注册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省局陆续接到基层地税局请示和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信访件。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该政策明确如下: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济性质,重新创办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文件规定,享受新办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认真处理好下岗失业人员上访和信访案件,防止和避免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情况发生,切实落实好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湘地税发[2003] 2003/6/30
湖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劳动和社 湖财社[2003]29 2003/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 青地税发[2003] 2003/12/1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云地税二字[200 2003/10/1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9]11 2009/9/11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就 湖财社[2006]18 2006/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地税函[2006]19 2006/8/2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黑国税发[2003] 20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