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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迟车船税征期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函[2007]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4
实施时间: 2007-1-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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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原车船使用税条例同时废止。鉴于新的实施办法尚未出台,2007年车船税征期,推迟至省政府依据新车船税条例制定的《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颁布后,再按新办法规定的范围、纳税地点、税额标准等补征2007年车船税税款,同时清缴以前年度欠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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