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07]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9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捐赠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审核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在申请税前扣除时是否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两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向省级财税部门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时,需提供财税[2007]6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所列明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主管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或上一年度年检已通过的书面证明。
  三、省级财税部门每三年对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税[2007]6号第七条规定的,将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由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 苏财税[2016]34 2016/9/2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 鲁财税[2010]73 2010/11/30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 吉财税[2011]32 2011/5/12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4/12/3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钢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4年度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深 2024/6/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4/5/2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认青海省红 青财税字[2021] 2021/12/8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