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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4]50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1
实施时间: 2004-1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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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规定,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上述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本级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各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见附件)由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监管。
  三、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监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接受监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四、各级监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
  五、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经营年度中,因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通知执行。
  附件: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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