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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5]10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8
实施时间: 2005-4-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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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由于各种险种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不一致,导致各设区市分公司及所属县(区)支公司纳税调整工作量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精神,经研究,从2005年度起该公司所属各设区市分公司及县(区)支公司季、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省公司确定的支付比例在税前列支付出的代理手续费,年度终了后由省公司统一在不超过当年全省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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