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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4]5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3
实施时间: 2004-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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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2号)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从2003年度开始重组改制分别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省以下所属分支机构名称和法律地位不变。现将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继续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和检查方式维持不变。
  三、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接受监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四、各级监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受理和审核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切实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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