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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5]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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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本地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纳税人2005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各市、地国税局负责布置、组织、总结所属县(市)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2006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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