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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贸委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中支[2003]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3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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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西宁市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贯彻本通知精神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青发[2002]14号)的要求。各州、地(市)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国家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结合各行实际,制定出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贷款时,要尽可能简化贷款手续,并提供开户和结算等方面的便利。
  二、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工作,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州、地(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筹集资金,组织建立相应的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配合商业银行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正式申请贷款前的审核、推荐等工作。
  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自身无法解决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四部门每半年对各州、地(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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