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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7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5-19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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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意见
  (青海省财政厅二○○三年五月)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省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及出租汽车等行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对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收入,按国家规定实行全部免收。
  2、对属于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全部免收;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给予减免30%;对公路客运附加费给予减免10%。
  文件发布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对上述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工作。各州、地、市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内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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