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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5]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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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车购办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已落籍的车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经验车后,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留存;对未落籍的车辆,需提供购车证明,经验车后,原件留存。
  二、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指定专人验车,并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左下角(接收人栏内)加盖戳记。
  三、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购办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按2005年4月1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刊登遗失声明启示》明确的程序办理。
  四、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类型车辆的计税价格,由车购办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后,填写《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见附件),在3日内上报当地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3日内将《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上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各地区上报省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消费税车购税目录下。
  五、各市、州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路径同上。
  附件:吉林省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传递单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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