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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4]31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3
实施时间: 2004-8-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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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征税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并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负责监管(以下称负责监管税务机关),监管期为五年。
  第三条 监管期从上级主管退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批准退税及发出的《监管通知书》上载明监管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沟通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台帐登记、档案资料归集、定期检查等项监管工作。
  第六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资料管理制度、编号挂牌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年审查验等工作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七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接到上级主管退税机关的《监管通知书》后,根据《监管通知书》和《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已批准)所列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有关情况,7日内到企业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实地核对。
  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电子信息录入,登记管理台帐,并分户建立监管档案,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准确记录设备的已退税额等信息。
  第八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核对无误后,15日内制作统一式样的《税务监管》标牌,详细记载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名称、编号、产地、购买时间、监管责任人等项内容,并现场监督企业在对应设备的明显位置上悬挂,以便于跟踪监管。
  第九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于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两次检查,形成检查记录,真实反映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根据已退税国产设备管理台帐的记载,对监管期限满整年的设备,于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审查验,对审验合格的设备,在《税务监管》标牌上打孔确认,标明设备的已监管年限。
  第十一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每年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监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设专人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管理相应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到主管退税机关的退税审批通知后,7日内对已退税国产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十五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对已退税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的行为后7日内,书面向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企业的已退税国产设备有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建议上级主管退税机关对其进行补征已退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消退税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监管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主管退税机关的意见和有关规定负责补征已退税款并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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