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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要求
发文文号: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信息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89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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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事务所发生合并后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了解该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方式和性质。
  二、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法人资格和业务资格存续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相关公告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核准文件等备查文件,相关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具体方式、性质和核准情况;
  (三)是否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说明。
  三、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新设合并,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的;或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的,应当按照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要求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应披露义务。相关议案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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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zlqwei   2010年1月11日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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