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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09]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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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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