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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4]26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7
实施时间: 2004-7-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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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附件: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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