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5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闽国税函[2008] 2008/10/2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 黑地税联[2006] 2006/5/18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青国税函[2008] 2008/11/6
宁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在企业 宁地税函[2008] 2008/1/17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 哈地税函[2007] 2007/8/2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 鄂国税函[2003] 2003/11/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 内国税所字[200 2000/8/3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 鲁地税函[2009] 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所[2012] 2012/10/2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 渝国税发[2005]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