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98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7-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3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规定执行的,应在2008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对企业因此项政策导致多缴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误征退税”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弥补亏损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 鄂国税函[2002] 2002/4/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 吉地税函[2008] 2008/7/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鄂国税函[2001] 2001/10/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 川国税函[2006] 2006/1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 深地税发[2007] 2007/1/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内地税字[2003] 2003/1/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苏国税发[2003] 2003/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辽地税函[2008] 2008/1/3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浙地税二[2000] 2000/9/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取消 青国税发[2005] 20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