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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6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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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二、2008年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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