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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5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0
实施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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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未依法按《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允许企业享受规定优惠政策,涉及多缴所得税的要依法予以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所得税。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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