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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06]2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3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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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煤气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请示》(榕价商[2006]49号)收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气热值45.2MJ/ M3,即10800千卡/ M3)销售价格:民用气由现行3.60元/立方米调整为4.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由现行3.8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营业性用气由现行4.20元/立方米调整为5.40元/立方米。
  二、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仍由福州市物价局按照与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调整。
  三、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的稳定。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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