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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更正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3]1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0
实施时间: 2003-6-20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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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3年5月13日省局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3]15号)最后一段“上述执行口径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现更正为“上述第二、四两点执行口径同时适用于转业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的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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