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9]6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8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省国税系统明确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二、《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机构、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可不参加当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情形,由各州、市级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明确具体范围和审批流程,并报省局(国际处)备案。汇算清缴工作中请注意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衔接。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的法律责任,各级国税机关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应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各界尤其是有涉外业务发生的企业进行广泛的宣传。
  五、《管理办法》的附表由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4/2/1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1/1/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受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 2020/2/2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汇 穗地税发[2012] 2012/1/1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地税发[2004] 2004/1/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 2009/5/2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 2022/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 京国税函[2002] 2002/2/2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5/3/5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佛山市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 佛地税发[2003] 200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