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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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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省级有关企业:
  为抓好流通管理,巩固和扩大监测队伍规模,提高市场运行监测质量,发挥城乡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加大了对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并制定了《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市场运行监测质量,发挥城乡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现对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财政扶持资金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企业的条件
  必须经各地商务部门商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的商贸服务企业、相关生产资料产销企业和百县监测中的县级商务部门。申报企业和部门必须是已纳入全省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农村市场监测和特种行业管理监测系统并按规定正常报送市场运行资料。
  二、享受专项资金补助企业的职责
  按照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百县农村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等有关文件要求,通过互联网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信息资料。
  三、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内容
  1、补助范围: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30日在四川省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注册,并纳入全省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农村市场监测和特种行业管理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
  2、补助内容:
  (1)信息设备补助费:对每个监测样本点(含农村百县监测样本县级商务部门)购置信息设备或信息采集给予适当补助;
  (2)培训费:对全省性市场运行监测专项培训以及各市州组织专项市场调查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四、监测样本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含企业概况,企业为市场运行监测体系提供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
  (二)《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企业购置信息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五、部门申请培训费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培训时间、地点、人数及内容等情况);
  (二)签字盖章的培训发票复印件及附件(签到花名册和培训费决算)。
  六、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及财务处理
  1、各样本企业在2006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2、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编制《2006年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9月10日前将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和样本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各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和汇总后,于2006年9月20日前连同共同会签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级样本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06年9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4、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编制全省情况汇总表,同时按照标准提出补助建议方案,于2006年9月30日前,送省财政厅审核。
  5、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初审结果和建议补助方案,核定补助金额,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依次拨付到企业。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6、凡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一律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7、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七、罚则
  各样本企业和有关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用途。对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当地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省商务厅对违反规定的样本企业将取消其样本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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