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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4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5-22
实施时间: 2003-5-2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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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2002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统称《收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项目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现行合法收费项目目录;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行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制作公示栏,在收费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征收依据。中央和省依法增设、取消或变更有关收费项目、征收范围、标准的,各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收费点公告。
  执收部门和单位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应征得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同意。
  三、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严禁各级、各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变更收费标准、征收范围。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综合处
  附件: 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02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相关附件:
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doc    
2002年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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