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5]3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
实施时间: 2005-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4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州,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地税机关审批。省属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局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4]18 2024/12/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 粤国税函[2005] 2005/5/2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浙财税政[2017] 2018/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999 皖国税函[2000] 2000/10/9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1]7号 2021/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5] 2005/5/1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浙国税所[2003] 2003/8/19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地方铁路局2004年度资产损失 冀地税函[2005] 2005/3/1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公益 厦财税[2022]3号 2022/3/29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关于 黔财税[2022]22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