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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2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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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单位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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