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2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3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单位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服务网点服务费 甬地税二[2007] 2007/9/26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 吉教联字[2010] 2010/11/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 苏地税函[2010] 2010/12/9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 黔地税发[2007] 2007/6/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黔税发[2024]4号 2024/1/1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16]33 2016/9/1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规[2023] 2023/9/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城市维 京地税地[2011] 2011/5/1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