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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6]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8
实施时间: 2006-1-18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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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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