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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云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6]8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9
实施时间: 2006-10-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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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扣减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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