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粮食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03]15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6-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5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皖发[2003]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2003年粮食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从2003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二、调整粮食保护方式。将原通过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实行的价格保护,改为直接补贴保护,即将粮食市场价低于政府保护价的差价直接补贴给农民。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可以有效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发布的粮食保护价只是测算直接补贴标准的依据,不再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执行价格政策的依据。今年粮食保护价每50公斤白小麦(中等质量标准,下同)54元、混合小麦52元、中籼稻50元、晚籼稻50元、粳稻56元。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后,粮食市场价格是制定直接补贴标准的重要依据。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及今后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政府赋予物价部门的监测职能,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粮食价格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及时、有效。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督。粮食价格放开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由原来监督价格转向监督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粮食购销实行市场化后,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 2000/6/26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18 1998/5/19
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2]79 2002/6/1